2.自动消防喷淋系统与湿式、于式喷水灭火系统的配合。湿式和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由于工作原理不同,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配合也有所不同,《火规》6.3.3.3条规定: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显示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的工作状态”的功能,当前工程设计时一般采用总线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时应在报警总线上通过信号模块接受水流指示器、安全信号阀上发出的信号,并传送至自动报警控制器上显示其工作状态。设计时应注意水流指示器与安全信号阀应由不同的信号模块连接,因为他们的作用不同,传输信号不能混淆;对于湿式喷淋系统《火规》第5.3.2条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11.0.1条均规定: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接点和消防控制室手动按钮应能直接延时起泵。在工程设计无消防自动控制系统时,应把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接点线路直接引至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喷淋泵的控制箱内,实现延时起泵和显示信号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