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独资企业大连昌立阀门无限公司私自运用大连大洋阀门研讨开展无限公司董事长杨文安的专利,制造、销售该专利产品,被杨文安以公司的名义将这家日资企业告上法庭,虽然大连昌立阀门无限公司5年来不时上诉,依然被判败诉。
杨文安经过多年研制,研收回“全体模锻法兰阀门”适用新型专利,并于2003年10月获得国度知识产权局适用新型专利证书。经大连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鉴定,以为该项技术填补了中国小口径阀门的空白,产品技术属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程度。2006年5月,杨文安又获得“全体法兰阀门阀体模锻成型办法”适用新型专利。杨文安与大连大洋阀门研讨开展无限公司签署专利施行答应合同,准许其运用这两项专利。
尔后,杨文安发现大连昌立阀门无限公司未经答应,私自仿制、运用、甚至伪造该项专利。2007年,杨文安以大连大洋阀门研讨开展无限公司的名义将大连昌立阀门无限公司告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2008年11月,大连市中级法院一审讯决,原告昌立阀门立刻中止进犯被告的该创造专利,包括中止运用专利办法和运用、销售依该办法直接取得的产品等;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收入20万元。
大连昌立阀门无限公司不服一审讯决,提起上诉。2009年7月,辽宁省初级法院终审讯决,撤销大连市中级法院的该判决书;大连昌立阀门无限公司立刻中止销售侵权大洋阀门“全体模锻法兰阀门”适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大连昌立阀门无限公司赔偿大连大洋阀门无限公司10万元。
终审讯决后,大连昌立阀门无限公司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再审。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采纳这家公司的再审请求。
其间,大连昌立阀门无限公司就两项专利能否无效向国度知识产权局提出疑义。2011年1月18日,国度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的合议组经过合议,做出了维持专利无效的决议书。大连昌立阀门无限公司又打起了行政诉讼官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状告国度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2年9月下旬做出行政判决,维持国度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该决议书。大连昌立阀门无限公司仍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前不久,北京市初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讯决,采纳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