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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严重技术配备出口税收政策的告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18  作者:zlpumps  浏览次数:409
核心提示:关于调整严重技术配备出口税收政策的告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开展变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
关于调整严重技术配备出口税收政策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开展变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度税务局,新疆消费建立兵团财务局、开展变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配备制造业复兴规划有关决议,进步我国配备制造业的中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才能,推进产业构造调整和晋级,促进国民经济可继续开展, 2009年8月,财政部会同国度开展变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度税务总局、国度动力局出台了严重技术配备出口税收政策。依据近年来国际配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开展状况,在普遍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等方面意见的根底上,决议对严重技术配备出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则和目录停止调整。现告诉如下:
  一、《严重技术配备出口税收政策规则》(见附件1)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国度支持开展的严重技术配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2)和《严重技术配备和产品出口关键零部件及原资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契合规则条件的国际企业为消费本告诉附件2所列配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出口本告诉附件3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出口环节增值税。
  三、《出口不予免税的严重技术配备和产品目录(2014年修订)》(见附件4,以下简称《难免目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对2014年3月1日(含3月1日)当前同意的依照或对比《国务院关于调整出口设备税收政策的告诉》(国发[1997]37号)规则享用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出口本告诉附件4所列自用设备以及依照合同随上述设备出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概照章征收出口税收:
  (一) 国度鼓舞开展的国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 本国政府存款和国际金融组织存款项目;
  (三) 由外商提供不作价出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 中西部地域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舞外商投资有关出口税收政策的告诉》(署税[1999]791号)规则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讨中心应用自有资金停止技术改造项目。
  为保证《难免目录》调整前已同意的上述项目顺利施行,对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同意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4年9月1日前(不含9月1日)出口本告诉附件4所列设备,持续依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严重技术配备出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告诉》(财关税[2012]14号)附件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严重技术配备出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告诉》(财关税[2013]14号)附件3、《财政部 国度开展变革委 海关总署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执行。关于有关出口设备依照调整前有关目录审核不契合免税条件,而依照调整后的《难免目录》审核契合免税条件的,自2014年3月1日起依照调整后的《难免目录》执行。货物曾经纳税出口的,不再予以退税。
  自2014年9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出口本告诉《难免目录》中设备,一概照章征收出口税收。为保证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对有关项目和企业出口商品需对照《难免目录》和《国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出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审核征免税的,《难免目录》与《国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出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所列商品称号相反,或仅在《难免目录》中列名的商品,一概以《难免目录》所列商品及其技术规格目标为准。
  四、依据国际产业开展状况,自2014年3月1日起,将国度支持开展的油气钻探设备、半潜式钻井平台、液化自然气运输船、深水物探船、接触网多功用综协作业车、湿式电除尘器等配备归入到严重技术配备出口税收政策支持范围(见附件2)。
  自2014年3月1日起,取消直流供电牵引设备、火灾自动报警及气体灭火零碎、联锁零碎、燃煤电站烟气脱硝成套设备等配备出口免税政策;调整三代核电机组核岛设备、二代改良型核电机组核岛设备与惯例岛设备、清筛机、混凝土车、城市轨道交通配备等配备的出口免税零部件及原资料目录(见附件3)。
  五、2014年新请求享用严重技术配备出口税收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业主,应在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请求文件,逾期不予受理,详细请求顺序和要求依照本告诉附件1执行。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依照规则顺序和要求对上述范畴的中央制造企业请求资料停止初审,并在2014年4月15日前将请求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逾期不予受理。自2014年3月1日起,新请求企业提交的请求文件经初审契合要求的,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请求凭税款担保先予操持有关零部件及原资料放行手续。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度开展变革委、国度动力局应在2014年5月15日前将制造企业或项目业主资历认定及相关要素核定后果报送财政部,逾期不予受理。
  六、请求享用2015年度及当前严重技术配备出口税收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业主,应依照按本告诉附件1有关规则在上一年度11月1日至30日提交请求文件。
  七、2013年已取得免税资历的制造企业、承当城市轨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承当核电配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在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持续请求免税出口关键零部件及原资料的,依照财关税[2012]14号、财关税[2013]14号文件有关规则及目录执行;自2014年3月1日起,2013年已取得免税资历的企业及业主持续请求免税出口关键零部件及原资料的,依照本告诉有关规则及目录执行。
  八、2013年已享用严重技术配备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制造企业和项目业主,应在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依照本告诉附件1有关要求向财政部和海关总署报送享用政策落实状况报告,逾期未提交报告的企业或项目业主视为保持享用政策。
  九、自2014年3月1日起,下列文件予以废止:
  1、《财政部 开展变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度税务总局国度动力局关于调整严重技术配备出口税收政策的告诉》(财关税[2009]55号)
  2、《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严重技术配备出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告诉》(财关税[2012]14号)
  3、《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严重技术配备出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告诉》(财关税[201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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