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存在很大诉讼风险的案件,与普通的损害商标权案件不同,在本案中被告和原告均享有注册商标。这个风险不只表现在被告能够维权努力完全失败,还能够会被侵权人提起反诉,甚至被告能够被断定侵权。”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正红律师是一名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在他20多年的知识产权法律效劳中,摩托克公司诉上海摩托克自动化仪表公司及摩托克执行器无限公司损害商标权纠纷案是他代理诸多严重案件中难度颇大的一同案件。
窘境
被告维权 能够反被判侵权
被告摩托克公司是世界抢先的阀门电动执行器、控制零碎制造商。1993年,摩托克公司在中国取得了“Motork”注册商标公用权,成为“摩托克”注册商标的权益人。
2010年,摩托克公司发现,浙江摩托克执行器公司在其电动执行器等商品上运用的 “Motork”、“摩托克”或“摩托克Motork”商标,与摩托克公司的注册商标“Motork”相反或近似。
经过进一步伐查理解到,2006年5月18日,上海摩托克自动化仪表公司与浙江摩托克公司签署《商标答应运用合同》,商定上海摩托克公司将其“摩托克Motork”注册商标以普通答应的方式答应浙江摩托克运用在阀门电动执行器产品上。上海摩托克公司答应浙江摩托克公司在阀门电动执行器产品上独自运用中文“摩托克”和英文“MOTORK”。
2010年11月,被告委托代理人经过公证方式从浙江摩托克公司处购置了其消费的智能型电动执行机构一件并取得了浙江摩托克公司的相关宣传材料。在浙江摩托克公司宣传材料中,其自认向261家单位销售了各类执行器产品合计20775台。
获取侵权证据后,摩托克公司思索提起诉讼,作为被告代理人的罗正红律师以为此案存在很大的诉讼风险,不只表现在被告能够维权努力完全失败,还能够会被侵权人提起反诉,甚至被告能够被断定侵权。
选择
诉,还是不诉 需求律师专业判别
“接手这个诉讼时,我以为被告能否胜诉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罗正红律师说,与普通的损害商标权案件不同,在本案中,被告和原告均享有注册商标。被告摩托克公司是在商品国际分类第7类“阀门及相似部件运转控制的驱动器以及其零部件”商品上取得了“Motork”注册商标公用权,而原告上海摩托克公司是商品国际分类第9类“摩托克Motork”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包括“工业操作遥控电动安装;电站自动化安装”商品。
在这种状况下,涉案的“电动执行器”究竟是该划入商品国际分类第7类“阀门及相似部件运转控制的驱动器以及其零部件”的商品范围或是与之相相似的商品,还是划入第9类“工业操作遥控电动安装;电站自动化安装”的商品范围,就成为诉讼的关键。
“假如执行器划入摩托克公司拥有商标权的第7类商品范围或是与之相相似的商品,就可以对上海摩托克公司提起侵权之诉。可假如涉案产品被划入上海摩托克公司第9类商品分类中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上海摩托克公司是可以反诉被告侵权。”罗正红律师说,“假如是我们进犯对方的权益,对方则可恳求法院判令我方中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罗正红律师经详细理解得知,“电动执行器”究竟属于哪个商品类别,即便在商标局也存在争议。诉讼存在很微风险,诉,还是不诉,需求律师有专业的判别。
调查
即便不能胜 也不能被对手打败
罗正红律师展开了少量的调查和研讨,搜集了过来十多年来对“电动执行器”商品归类审查的少量案例。后果发现搜集的20多个案例中,“电动执行器”商品都没有划入原告在第9类商品分类中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他查找出专业期刊,明白电动执行器的定义和功用,同时又依据对方产品宣传资料中描绘的商品定义和功用停止比照,最终论证了涉案“电动执行器”等商品不属于原告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范围,而与被告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构成相似商品。
“我们必需做到,即便这个案子我们不能胜诉,也不能被对方反诉打败。”为此,罗正红律师又为当事人制定了复杂而又详尽的诉讼战略。同时,针对原告能够以为“电动执行器”等商品属于其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范围而对被告提起反诉,罗律师同时制定了抗辩反诉的意见和理由。
由于诉讼预备和论证充沛,在尔后诉讼进程中,原告没有提起反诉,案件获得了圆满后果,原通知讼恳求简直全部失掉法院的支持。
结局
打破下限 侵权人被判“破格”赔偿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两原告的行为超出了上海摩托克公司“摩托MOTORK”注册商标核准运用的范围,涉案产品的功用和用处更接近被告摩托克公司核准注册的“MOTORK”和“摩托克”核定运用的商品范围,两原告的行为进犯了被告的注册商标公用权,该当承当中止侵权、消弭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定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两原告在其产品及广告上停止的宣传已使相关大众对两原告的执行器产品与被告的商品之间有特定联络的混杂和误认,故两原告应就其侵权行为承当消弭影响的民事责任。
法院依据被告的相关证据并结合浙江摩托克公司未提供相关反驳证据的现实,认定浙江摩托克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数量至多为20775台,依照普通工矿产品10%的销售利润率和公证购置的产品价钱计算,认定本案赔偿损失为人民币200万元。
最终,法院判令两原告中止相关被控侵权行为,在《阀门世界》杂志上登载声明并消弭影响,连带赔偿被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经过20多年的知识产权维护理论,我深入地感遭到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正在不时地增强知识产权维护力度,不时进步民事赔偿的数额,添加侵权人的侵权本钱。”罗正红律师通知记者,此案法院判决赔偿200万元,这一数额打破了商标法规则的法定赔偿额50万元的下限,这在增强知识产权维护方面创设了良好的先例,此案也极大地进步了本国权益人在中国知识产权维护的决心。 (为维护当事人权益,文中当事人称号及注册商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