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刻
据新华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14日公布。这个司法解释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对于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数量较多同时具备专利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能力的基层法院而言,该司法解释为其管辖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据悉,自1985年人民法院开展专利审判工作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一直实行相对集中的管辖措施,即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1年6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在我国开展专利审判初期,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数量较少,具备审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法官数量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措施的实施,对于加强审判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培养专业法官队伍和总结审判经验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专利权人保护权利的司法需求日益增强。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使专利案件管辖权布局更加合理,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以来先后批准一些基层法院试点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民事案件,为基层法院审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