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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增钢铁产能项目 不得办理相关业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08  浏览次数:956
核心提示:安徽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
    安徽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钢铁产能项目,所有新备案钢铁项目必须落实产能置换指标,并向社会公告。对新增钢铁产能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安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按照安徽省钢铁去产能目标,2016-2020年期间,全省将压减生铁产能384万吨、粗钢产能506万吨;分流安置职工约2.9万人,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到2020年,钢铁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资产负债率进一步降低,全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盈利能力显著提高,年人均产钢量力争达到1000吨,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提出,严禁新增产能。加强钢铁行业项目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钢铁产能项目。积极引导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集中;所有新备案钢铁项目必须落实产能置换指标,并向社会公告。对新增钢铁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安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追究责任。
    《意见》要求,盘活用好土地资源。产能过剩退出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退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理,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兼并重组、转产转型企业的土地,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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