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起,陆克平通过控制陆宇等13个证券账户及2个权益工具,在2014年2月20日至2018年4月11日交易四环生物股票,同时通过上述账户在四环生物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此外,陆克平还控制一致行动人赵红等4人账户。
陆克平通过使用上述19个涉案账户组交易四环生物股票,使其控制的四环生物表决权不断扩大,具体交易情况为2014年2月20日起买入四环生物股票,2014年2月21日持股数量占四环生物总股本的5%,2016年6月20日持股数量占四环生物总股本的30%,截至2018年4月11日,持股数量占四环生物总股本的39.42%。
证监会认定,陆克平不晚于2014年5月23日成为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且其在2014年5月23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实际控制四环生物。而四环生物在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均披露“无实际控制人”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值得注意的是,陆克平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申辩意见,其表示是为利益从事涉案行为,最终投资亏损近10亿,且积极配合调查,其并无违法的故意,主观恶性轻。
证监会认为,陆克平自2014年开始增持四环生物股票,达5%时及增持过程中每增加5%时未依法公告、报告,且存在限制交易期内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并指使四环生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手段特别恶劣,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陆克平知悉并组织实施上述行为,违法情节较为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陆克平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另外,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零四条、经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而对于陆克平,则是处以2734万元罚款,其中分为几项:
1、对陆克平指使四环生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控制的账户共同持有“四环生物”已发行股份达到5%及每增加5%时未按规定报告、公告的行为,对陆克平、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对陆克平处以48万元罚款,对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3、对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在限制交易期限内买卖“四环生物”的行为,对陆克平、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其中对陆克平处以2,600万元罚款,对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4、对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控制的账户共同持有的“四环生物”已发行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行为,对陆克平、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对陆克平处以26万元罚款,对赵红、华樱、倪利锋、何斌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