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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条事关我们切身利益的支持措施
2020-03-22 14:43  浏览: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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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措施,支持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财政部分类梳理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形成《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问答》。
  《问答》包括面向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地方财政等四大方面的政策措施,共74条。
  从助人解忧到助企解困,74条措施直接关乎个人、企业、单位、地方政府的切身利益。
  助人解忧
  国家不仅出钱给人治病,还给医护发补贴。
  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患者个人无需提出补助申请,在就诊或出院结算费用时,医疗机构将自动扣除需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财政承担的部分。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可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参加一线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风险程度等因素,分别给予每人每天300元、200元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湖北省(含援湖北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提高1倍。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做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以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延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对已获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若感染新冠肺炎,可展期一年还款,财政给予政策贴息。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助企解困
  财政、银行共同发力,与企业共克时艰。既直接给钱,还免税降费。
  ——资金支持: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但不能乱来。享受贴息支持的贷款企业不得挪用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将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不得将资金用于非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生产物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名单内企业疫情防控所需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资金规模;不得将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贷款资金用于名单内企业一般性资金需求;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
  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企业可向其合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对疫情期间执飞(或复航)往返我境内航点(不含港澳台地区)与境外航点间的国际定期客运航班给予奖励。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参照执行。支持对象不分国内还是国外航空公司,均一视同仁。共飞航班的奖励标准为每座公里0.0176元,独飞航班的奖励标准为每座公里0.0528元。
  对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对象是国内航空运输公司。疫情结束后,根据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实际运输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为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共度难关,中央财政在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的同时,出台了相应的减免政策,降低相关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
  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比如医用N95口罩、医用防护服等,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解除企业生产的后顾之忧,鼓励重点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医疗物资生产。
  ——减税降费: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冠肺炎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自2020年2月起,湖北以外各省(区、市)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统筹考虑安排。为应对疫情,此前医保局已发文明确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延期缓缴医保费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后,今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将有所减少,但影响总体上可控。财政部强调,养老金等社保待遇不会受降费政策影响,是因为截至2019年底,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9.4万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5万亿元。财政部将通过加大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和中央财政补助力度,强化地方投入责任等措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其他社保待遇,也可以做到按规定发放。
  鼓励捐赠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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