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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万缘何缩水至400万,首例遗嘱信托判案
2020-03-20 10:16  浏览: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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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二婚家庭,男主离世前已经立有遗嘱,但为何依然引发了家族成员对千万遗产长达四年的继承拉锯战?
  一份安排了近1400万财产成立基金会的遗嘱,最后被法院判定为遗嘱信托,但为何装入其中的遗产只剩下了400多万?
  这个被业内称之为国内首例遗嘱信托的判例,留给世人太多前车之鉴。
  1400万财产只剩400万
  从牵涉遗嘱信托的事主家庭与婚姻背景,得追溯至1980年。那时,李达(化名)与前妻结婚,于1983年生下大女儿。婚姻期间出轨与黎娴琦(化名)于2006年9月生下二女儿。2012年在前妻与其打离婚官司期间,又与黎娴琦生下一女,但该女于2015年死亡。2013年,李达经法院判决与前妻离婚,7个月后与黎娴琦结婚。
  再婚后的李达于2015年8月11日因病在上海瑞金医院过世,留下了其在世65年积累的千万财产与一份亲笔遗嘱。
  此后,他的大女儿和他的现任妻子黎娴琦、二女儿开启了长达近4年的遗产继承争夺拉锯战。其间,大女儿将黎娴琦和二女儿告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下来双方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李达在遗嘱中称,其名下有各类有价证券约1000万元,上海市金家巷、青浦练塘前进街两套房产,海南省海口市一套房产,总价值约1400万元。
  然而事与愿违,李达遗嘱中的1400万遗产,法律上认定的名下财产范围,也就是可供其支配的遗产范围。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定,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的,其名下财产,除有相反证据证明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死亡时予以分割。
  此外,遗嘱中提及的上海市金家巷房屋和青浦练塘房屋,均系公有住房,法院认定不属于李达的遗产,该案中不予处理。
  李达去世后,其跟前妻打离婚官司的需要支付的债务未清,被法院扣划了109.91万元,由于是婚前债务,法院在划分时判定,该部分扣划不得占用夫妻共同财产,只能从李达个人遗产中扣除。
  在最终的遗产总值判定上,李达名下1400万财产要扣去上海两套房的价值,扣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扣去婚前债务,法院统计出,其遗产经折价后总值为4150421.28元及4438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18万元。
  而黎娴琦名下的财产则由45.09万元变为了约430.12万元。
  上述418万元的遗产中还包含了未写入遗嘱的部分遗产,亦被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最终法院判定,被装入遗嘱信托,也就是李达遗嘱中所称的“李达家族基金会”中的财产约为400万元,与李达生前遗嘱里设定的1400万元相去甚远。
  李达的大女儿在二审上诉书中主张,李达与黎娴琦再婚后两年不到即因病去世,再婚后李达并无大额收入,故如此短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内李达与黎娴琦不可能积累一审判决认定的700多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主张,并表示认同一审法院判决,判定依据亦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除有相反证据证明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盈科家族信托中心主任兼首席律师李魏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相对于生前信托,遗嘱信托不确定性与风险更大,因为遗嘱本身就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实践中有大量遗嘱会被认定无效或者在继承人中间发生纠纷。
  而“李达家族基金会”为何会被法院判定为遗嘱信托呢?这亦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一份没有“信托”的遗嘱信托
  李达是在去世前的第10天,写下了这份亲笔遗嘱,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和处置。
  首先,要求在上海再购买三房两厅房产一套,该房购买价约650万左右,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现有三套房产可出售,出售的所得并入“李达家族基金会”,不出售则收租金。
  之后,其名下剩余350万资金及房产出售款项(约400万)和650万房屋和其他资产约1400万,成立“李达家族基金会”;黎娴琦和二女儿每月可领取生活费一万元整(现房租金5000元,再领现金5000元),所有的医疗费全部报销,买房之前的房租全额领取;二女儿国内学费全报;每年黎娴琦和李达的三兄妹各从基金领取管理费一万元;妻儿、三兄妹医疗费自费部分报销一半(住院大病)。
  并指定,财产的管理由黎娴琦及李达的三兄妹共同负责。新购650万房产黎娴琦、大女儿、二女儿均有权居住,但不居住者,不能向居住者收取租金。
  如上述可知,李达最终能放进遗嘱中支配的遗产只剩下了400万元,那这会影响该遗嘱的效力么?
  黎娴琦和二女儿在二审上诉书中指出,一审判决对遗嘱的理解及处理背离被继承人的本意。李达在遗嘱中想要成立的是一个基金会,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基金会不但是非营利机构,且只能是以社会公益目的方能设立,故李达的意愿无法实现。一审判决将遗嘱作为信托的理解背离了李达在遗嘱中的真实意愿。
  而一审法院判定时认为,从遗嘱的内容来看,李达表达的意思是不对遗产进行分割,而是要将遗产作为一个整体,通过一个第三方进行管理,这个第三方李达命名为“李达家族基金会”,组成人员为黎娴琦和李达的三兄妹,管理方式为共同负责管理。李达还指定了部分财产的用途,指定了受益人,明确了管理人的报酬,并进一步在购买房屋一事上阐明其目的,即“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也就是要求实现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分离。上述李达的意思表示,符合信托的法律特征,应当识别为李达希望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目的必须合法。李达的信托目的在于根据其意志管理遗产并让指定的受益人获得收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遗嘱等。李达立有自书遗嘱,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信托文件还应当载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姓名、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范围、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李达所立自书遗嘱明确其信托目的为管理遗产,委托人为李达,受托人为黎娴琦和李达的三兄妹,受益人为黎娴琦、二女儿、大女儿,信托财产为其遗嘱中所列举的财产,受益人以居住、报销和定期领取生活费等方式取得信托利益。因此,李达的遗嘱符合信托法的规定,为有效信托文件。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上述认定表示支持,认为一审法院的观点符合法律对无相对人意思表示行为解释的规范要求。尽管涉案遗嘱中部分文字表述不尽严谨与规范,但一审法院通过对涉案遗嘱通篇内容的把握与解释,将立遗嘱人在遗嘱中的财产安排定性为信托,符合该遗嘱的整体意思与实质内容。故对黎娴琦和二女儿的主张不予采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赵廉慧对此发文称,只要一个法律行为具备了信托生效的全部要件,不管相关法律文件是否采用了“信托”的名称,甚至采用了错误的名称,法院都可以根据促进法律行为生效的原则去辨识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
  “把将来的财产自由地规划出同时或者异时的、分层的受益权,并且能够得到财产管理专家的帮助,这是设定信托的最基本的理由。”赵廉慧表示,目前关于遗嘱信托法制中所存在的重要法律政策和法律制度问题,以及继承法和信托法如何衔接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等,尚未得到我国理论界的足够重视。
  该案以司法判决的方式确立了自然人可以成为民事信托受托人,在全国可查的判决中是首例,亦被业内称之为国内首例遗嘱信托可查案。
  李魏表示,信托分为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营业信托要有牌照才能经营,民事信托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普通自然人与法人都可以担任受托人。
  “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并未有严格区分和标准,关键看受托人的定位,是否以该信托作为业务进行经营。”金融信托专家蔡概如此解释道。
  蔡概还表示,目前国内的遗嘱信托基本上没有得到开展,主要是国人习惯于通过遗嘱的方式直接把财产传承给下一代。未来,随着对遗嘱信托的了解,以及如果会和遗产税挂钩的话,遗嘱信托将在国内有较大发展空间。
  中国信托业协会在《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8-2019)》中提出,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工具主要包括遗嘱、保险、基金会和家族信托。在四种家族传承工具中,遗嘱最为常见,但其传承功能有诸多不足,包括可能但税收成本及缺乏税务隔离功能等。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华遗嘱库已经登记保管了15.72万份遗嘱,地方公证处亦不计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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