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片仔癀与厦门中药厂的这场官司长达5年,这5年时间里,双方发生多次诉讼交锋,期间双方还收到了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福建药监局)发出的“调停”函。另外,片仔癀与厦门中药厂还发起了商标争夺战。
何为“八宝丹xx癀”?
根据片仔癀公告,福建省高院的判决包括:厦门中药厂赔偿500万元,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在其官网中刊载的题目为“八宝丹片仔癀本为一家”文章等。
上市公司片仔癀的核心产品即“片仔癀”,厦门中药厂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医药(601607.SH),其核心产品为“八宝丹”。
2014年1月17日,片仔癀发布公告称,其作为原告,已经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状,起诉厦门中药厂和厦门当地某媒体。
片仔癀称:“被告厦门中药厂在报刊、自己的药品宣传中对片仔癀大肆侵权,利用广告、虚构事实、不正当对比、诋毁挤压片仔癀药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合法权益。”
片仔癀在上述起诉中,索赔的金额达3000万元。
据厦门中药厂官网介绍,八宝丹源于明嘉靖年间宫廷秘方,因八宝丹在治疗“癀”(闽南方言称肌肉红肿热痛为“癀”)时,只需切下小片服用,即可退癀。久而久之,到清末及民国时期,民间又称之为“八宝丹xx癀”或“八宝片子黄”。
而据片仔癀官网介绍,片仔癀是明朝末年宫廷秘方。当时片仔癀切片分服,每次一片即可退癀,因此,民间俗称“片仔癀”(“仔”为闽南方言中语气词,“癀”为热毒肿痛)。由此,片仔癀被誉为“佛门圣药”。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两家的介绍可以看出,八宝丹与片仔癀都宣称自己的配方起源于明朝,都可以用来治疗“癀”,而且治疗“癀”都是“切片”服用。
《21世纪经济报道》在2014年1月的一篇报道中称,上海医药表示:“在上世纪60至70年代,厦门中药厂与漳州制药厂均生产‘八宝丹片仔癀’。后由于年代背景而将产品名称改为‘片仔癀’。时至1970至1980年代,由于计划经济国家安排仅由漳州制药厂生产片仔癀,厦门中药厂停产。上世纪80年代后期,厦门中药厂恢复片仔癀生产,但漳州制药厂申请商标保护等原因,厦门中药厂无法用片仔癀商品名称,遂称为‘八宝丹’。”
片仔癀公告称,2017年3月13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4)榕民初字第1431号),判决被告厦门中药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及“八宝丹”与“八宝丹片仔癀”、“片仔癀”之渊源关系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立即删除其官方微信公众号“鼎炉八宝丹”上推送的《鼎炉良药展—八宝丹》、《鼎炉八宝丹传奇》二文,并消除影响。
根据片仔癀的公告,此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维持了上述判决。
商标争夺战
片仔癀与厦门中药厂之间的诉讼,曾引来福建药监局的“调停”。
2014年5月27日,福建药监局同时对片仔癀和厦门中药厂下发了一份文件,在该文件中,福建药监局表示,希望两家企业本着客观、诚信的原则,尊重各自的知识产权,不虚假宣传,友好相处,和谐竞争,保护好各自的品牌。
就在福建药监局“调停”的一个月后,2014年6月18日,厦门中药厂就片仔癀于2012年11月1日申请在第5类“中药成药”等商品项目上注册的“八宝丹片仔癀”和“片仔癀八宝丹”商标,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请求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该两件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5年10月30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第11683990号“八宝丹片仔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然而,片仔癀对上述决定并不认同。片仔癀作为原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则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京73行初3196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片仔癀称:“片仔癀系‘八宝丹’最早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且其生产的‘片仔癀’曾用名为‘八宝丹片仔癀’、‘八宝丹(片仔癀)’,二者既指同一商品亦指向同一厂家即片仔癀,故诉争商标与‘片仔癀’具有一致性,其申请注册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但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未支持片仔癀的诉讼请求。随后,片仔癀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仍然维持原判。二审后,片仔癀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可再审申请被最高法院驳回。
此外,据上海医药2019年半年报披露,2015年8月17日,厦门中药厂向福州中院提交了诉片仔癀等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起诉状,请求判令片仔癀立即停止侵犯厦门中药厂“八宝丹”系列产品品牌的虚假宣传行为;赔偿厦门中药厂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299.7万元。据上海医药2019年半年报披露,该案件的最新进展是福建高院于2017年10月30日进行了此案二审的第一次开庭审理。